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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公司自主公示股东出资信息工作的公告

所属类别 : 党风廉政及普法专栏 发布日期 : 2014-07-22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实施公司自主公示股东出资信息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规定,省工商局制定了《关于实施公司自主公示股东出资信息工作的通知》(鄂工商注〔2014〕72号),决定从2014年6月1日起,在我省开始实施公司自主公示股东出资信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均属于应当自主公示股东出资信息的责任主体。

二、公司自主公示股东出资信息的具体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投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

2014年3月1日后登记或变更的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信息,由公司负责公示。2014年2月28日前登记或变更的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信息,由公司登记机关按最后一次登记的信息予以公示。

三、公司自主公示出资信息的方法:登录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www.egs.gov.cn)“信用信息公示”模块或直接登录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xyjg.egs.gov.cn/),按系统提示进行身份认证、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进入“信息公示申报”页面,即可填报公示信息,并确认提交。

四、公司自主公示出资信息的时限要求: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信息,应自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章程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股东(发起人)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信息,应自公司收到股东(发起人)实缴出资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五、公司自主公示出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公司负责。公司自主公示的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应与公司章程记载相一致;公司自主公示的股东(发起人)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应与公司实际收到股东(发起人)缴付出资的情况相一致。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应责令其限期履行,发现公司公示虚假信息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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