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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防控

所属类别 : 党风廉政及普法专栏 发布日期 : 2016-02-25

随着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都存有积蓄。而应对当今社会现状,老百姓更愿意把余钱有效利用于投资理财,也是为自己及子女今后的生活处境考虑,也正因此,各种理财机构也随之应运而生。但当今社会现状繁复,对于新兴行业以及机构等都会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乃至存在风险,其最为广大人民所了解的也就是非法集资以及传销这么两类。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意识,现将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防控做如下讲解。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特征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全线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全线批准的集资。

2.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 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可能构成以下两类犯罪: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集资诈骗罪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反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犯罪在各地均有发生,与其它经济犯罪相比,非法集资犯罪一般都经过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作案周期普遍较长。非法集资犯罪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一旦案发容易产生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滋生绑架、暴力逼债等犯罪行为,酿成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压力。省高院公布这十大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威慑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是提醒市民注意识别和防范此类犯罪。

 

相关案例

  案例一:潘璐等集资诈骗案

  2008年5月,被告人潘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瑞鼎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轩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璐以瑞鼎轩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袁红、朱鹏飞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璐、周睿、袁红、朱鹏飞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鹏飞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二: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潘建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1年至2008年11月间,被告单位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由被告人潘建萍承诺约定支付利息或收承兑汇票按面额还款,先后向张美媛等36人和无锡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286万余元,造成未归还损失共计18340万余元,其中个人损失3231万余元,单位损失15108万余元。2009年6月11日,被告人潘建萍向无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潘建萍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案例三:吕文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8年底,被告人吕文明在因先前放高利贷无法收回部分款项,造成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于2009年1月注册成立了泰兴市明丰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丰公司”)。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吕文明以“明丰公司”名义,采用发布公告、虚构将集资款投资到生产企业、允诺支付高息、“拆东墙补西墙”等手段,骗取卞同生、蔡华芳等311人共计人民币2076万余元,并将所得集资款用于放高利贷、支付集资本息、投入“标会”及豪华装修、购买高档轿车等,致使上述被害人实际被骗1874万余元。2010年7月,被告人吕文明逃至泰州藏匿,并将73万元存至他人名下。

  2008年5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吕文明与被告人陈雪兰计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标会”形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由被告人吕文明召集“会员”,被告人陈雪兰负责记账和收发“会钱”,以图赚取利差。通过“请会”、“应会”并高息竞标及承诺还本付息等手段,变相非法吸收“会员”资金共计人民币1254万余元。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吕文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雪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四:王付荣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王付荣利用其先后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从本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其投入个人开办的泰州市众诚乳业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用于营利活动。

  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王付荣为弥补之前挪用资金形成的巨大亏空,在其调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分公司”)后,明知自己对泰州公司团体部已无管理职能、泰州公司团体部已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却擅自使用私刻的“泰州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利诱指使泰州公司相关人员继续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被告人王付荣以泰州公司团体部名义收取“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30221万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10519万余元,兑付、退保计23035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计4609万余元。被告人王付荣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万余元,其中4920万余元被用于兑付、退保2007年4月9日前挪用的资金,其余被用于个人办企业、挥霍、随意处置等。

  2009年10月9日,被告人王付荣在无法兑付投保人到期保费的情况下,向江苏分公司主动说明情况,并退还本人所购房产、车辆、所办企业等资产,价值计人民币3500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计人民币800.7万元、价值280万元的汽车7辆、价值71万余元的南通志诚网吧等,并已发还给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于2012年3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付荣有期徒刑八年;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五:华安公司、黄应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单位华安公司于2004年9月登记成立,被告人黄应龙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经营煤炭需要资金周转,被告单位华安公司于2006年至2009年间,以高息为诱饵,通过被告人黄应龙及其他人的介绍,以借款的形式先后向钱俊锋、顾进、海阳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3196万元,用于该公司经营煤炭,造成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7967万元。

  2009年7月28日,被告人黄应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共追回赃款合计人民币418万余元。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依法判处华安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九万元;判处黄应龙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案例六:李广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李广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制“全国农村合作社云安代办站凭证”,承诺以银行同期利息结算,先后向附近群众非法吸收存款1029人次,共计人民币361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376人次共计人民币148万余元未兑付。案发后被告人李广盛及其家人退赃计人民币82万余元,用物品给群众折款11万元,实际造成损失人民币55万余元。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2月依法判处李广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七: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平、周军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

  自2003年起,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园”公司)因开发项目多,通过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物业用于储备、增值,致资金短缺。2003年, 董事长周平决定并形成决策,采取“商铺认购”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乐园公司遂以高额利率和高额提成为诱饵,以“认购商铺使用权” 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制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案、政策,变相在淮安市、南京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审计,自2003年至2008年12月,乐园公司向社会公众5.26万人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合计33.85亿元,至案发时,已退存款23.92亿元,有7000余户9.93亿元未兑付。案发后退款3.78亿余元。

  2003年至2008年12月,乐园公司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叶从清、吕秀华、邵念德、丁宏盛、衡兴亚、杨文俊、杨桂春等7人,在明知乐园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参与乐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方案、政策的研究、制定和修改,并积极组织实施。被告人沈洪友、徐西玲、黄国英、刘建丽、李志祥、汤美玲、韩爱涛、孙德红、童丽娟、骆公梅、夏艳燕、吴士俊、徐梅等13人,在乐园公司工作期间,为获取手续费报酬,积极执行、实施乐园公司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上述各被告人分别积极为乐园公司非法吸收264万余元至6160万余元不等数额的存款。

  被告单位乐园公司及全部22名被告人均能在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吕秀华协助侦查机关清理账册、查封冻结资产、审计等工作。被告人吕秀华、丁宏盛、黄国英、刘建丽、李志祥、韩爱涛、孙德红、夏艳燕、吴士俊等9人分别退缴了2万至22万元不等的非法所得,共计93.6万元。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于2011年7月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周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分别于2012年7月、11月,2012年7月、8月依法判处叶从清、吕秀华等20人一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对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吴士俊、徐梅两被告人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案例八:石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1年4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石军为牟取非法利益,以高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合计约人民币5100万元。被告人石军将非法吸收的资金放贷给他人,造成大部分非法吸收的存款无法返还。案发后,被告人石军于2011年7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月判处石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案例九:李庆玲、吴兆顺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凌绍民、张桂英、张茂权、薛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沈阳颐和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沈阳颐和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发沈阳曹台新村住宅楼、砂山老年生态城等项目融资为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许以月息6%、每三个月为还款周期的高额利息,并提前扣除三个月18%的利息收取本金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在徐州地区与796名投资人签订了1618份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156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共同吸收9035万余元,被告人凌绍民吸收1966万余元,被告人张桂英吸收1124万余元,被告人张茂权、薛美共同吸收1224万余元。

  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李庆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余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前后,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被告人李庆玲返还1067万余元,被告人吴兆顺返还0.84万元,被告人凌绍民返还544万余元,被告人张桂英返还391万余元,被告人张茂权返还人民币189万余元,被告人薛美返还3万余元。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2年9月依法判处李庆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吴兆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凌绍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张桂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张茂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薛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例十:北京分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苏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6年11月至2009年8月,北京分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红公司)在经营“分红广告招商网”期间,为了达到推销该网站上的网络广告位、提高网站知名度的目的,将网站的页面分割成不同区域的广告位,并设定相应的价位。分红公司先后在江苏、浙江等七个省、直辖市设立了34个市县级直属机构及代理办事处,通过招聘的经纪人以高额分红回报为诱饵,以宣传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一年投资几万元,每年回报几十万元”,诱使社会公众与该公司签订“广告位代理招商合同”,并以交纳“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购买公司广告位,从而成为该公司的“广告位代理商”。北京分红公司为了支付“广告位代理商”到期的高额分红回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行,不断地收取“广告位代理商”的代理订金,并以收取后期参与者的“广告位代理订金”,支付前期参与者的到期分红及给予办事处、经纪人一定比例的业务提成等方式,吸收参与者资金累计达人民币17821万余元,涉及人数7859人。截止2009年8月,仍处于分红期间的集资金额为11952万余元,其中已分红金额4975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6976万余元未兑付,涉及参与者多达5100人。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北京分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刘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吴护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P2P金融

    什么是P2P金融

P2P金融又叫P2P信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是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款。

P2P金融的风险

一、内部风险:不完善的规则以及经验不足的员工

P2P金融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兴金融模式与当前市场、政策相关规定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而有些公司也因此存在不完善的运作规则,以及没有相应的检测调节机制,外加员工经验不足,在此条件下很容易造成更大的风险,从而无法很好的应对。

二、外部风险:大环境下的信用危机

针对该金融模式尚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容易造成P2P借贷不受管制,从而加大网贷行业风险。外加有些P2P平台利用互联网金融过度鼓吹高利率,以至于引发信贷危机。政策的不完善也造成个人征信体系的缺失。

我国P2P网贷征信体系不完善,导致个人信用认证体系不完善且不透明,使得P2P网贷平台均难以核实。

金朝阳事件

金朝阳财富教育公司通过鼓吹畸形的财商观念鼓动其学员通过借钱购买豪宅或豪车,凭此作为资产从银行获得贷款,以此循环反复,再将钱投入到金朝阳发行的房地产证券基金和企业短债当中。同时鼓吹其年收益率最高时100%,最低也有40%,吸引更多人来加入。

看似丰厚的收益吸引了更多的学员,更多的学员出更多的资金购买其基金、债券,金朝阳也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巨额利润。但随着资产不断放大,其成员的负债也越来越高,其资金大部分都是从银行贷款而来,许多家庭面临着现金冻结、还贷困难、银行信用破产等困难。越来越多的成员也因为还贷而使得金朝阳的资金出现不能按期兑付短债本息的情况,金朝阳的学员在其中投资购买的股份也不能退出,无法分红兑现,从而其现金流出现断裂。

武汉“财富基石”事件

“武汉财富基石”是武汉本土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全称为武汉财富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东湖路广苑大厦。其声称所售理财产品“零风险高回报”,20万元起步,每年有8.8%的收益率。从钱划到账户就开始计算收益,一个季度给付一次收益,20万元5年期满,可获得70%的回报,期满后返还本金。如果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5年累计可拿到97%的回报。但是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年收益率多在5%至6%之间。

为消除投资者顾虑,公司对投资资金做了多重“保证”:一是投资者的资金由中国工商银行设立专项账户监管资金流向;二是由一家湖北本土融资担保公司为投资者的本金和预期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三是将该项目8至12层的写字楼拿出来,跟投资者签订购房合同,若出现违约,出资人将按市场价的7折购买写字楼。这些听起来不免让人有一丝心动。

事实上业内理财专业人士表示,不可能有产品能做到8%以上年收益率且无任何风险。“零风险高回报”的宣传是无本之木。房地产投资属于高风险领域理财,一般通过信托打包后向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客户发售,但是是不会对普通个人销售的。而武汉财富基石销售的理财产品属于私募基金,风险相对而言更高,保本保收益是无稽之谈。而且这个保证也不是有能力进行兑现的。

早在2014年7月12日,银监会就发布通知,重申了“让理财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理财产品销售不得有“保本保收益”类似刚性兑付的介绍。而武汉财富基金在宣传私募基金收益时用到“保本保收益”的字眼属于明显违规。

就在8月份,武汉市汉阳区工商局给武汉财富基石做出了21万元的行政处罚,称其广告违法,构成虚假宣传

随后2015年11月24日一纸公告将涉嫌非法集资的问题正式推上前台,“因融资方近期所开发的项目由于多种原因无法实现正常销售导致资金短缺,造成财富基石推介的基金等产品可能无法按期兑付。”财富基石在向投资人发出的公告中称,基金公司已进场锁控项目方资产、账户等相关各类资产,同时已向湖北省及武汉市政府相关部门汇报,成立了协调组加快商议资产处置方案。

武汉“盛世财富”事件

2016年1月11日早上,离武汉财富基石事件不到2个月,武汉盛世财富紧急发布无法兑付的通知。公告称:“盛世财富融资方资金发生提现困难,难以按时兑付本金和利息,现已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备,即日起,终止正常投资理财业务,将尽快处置资产,实现变现。”

与财富基石一样,打着17.8%的高息,如今也陷入了同财富基石一样的境地。

泛亚、金赛银、财富基石、e租宝、大大集团、理财邦、世成金融、融业财富、安昊控股、三农资本、3M互助,再到今天的盛世财富,一连串的兑付危机,一连串的关门跑路,历历在目!告诉所有人,天上永远不会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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