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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介绍与解读

所属类别 : 党风廉政及普法专栏 发布日期 : 2016-06-21

 

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6月3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随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应急预案工作面临着新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应急预案工作的背景和重心发生变化。近年来,应急预案的定位从补充应急管理制度向完善应急准备、规范应急处置转变;工作重心从解决预案有无向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转变。同时,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对简化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程序提出了要求。为推动应急预案工作与时俱进,适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需要,有必要对2009年制定的老《办法》进行修订。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应急预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应急预案主体责任、政企应急预案衔接、应急预案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文件对应急预案功能定位、编制程序、管理责任、预案衔接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应急预案应当体现先期处置、自救互救的特点,强调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并广泛征求意见,强化政企应急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突出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动态管理。

(三)一些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经验教训需要通过《办法》汲取和改进。根据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导致事故发生和扩大的原因之一,就是瑞海公司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处置力量、装备严重缺乏,不具备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近年来一些部门和企业采取了编制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等措施,指引从业人员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阻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这些措施有利于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加以推广和实施。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总共包括7章、48条,比原《办法》增加了9条。此次修订体现了重事前准备、防止形式主义、强调真实实用的特点。主要修改内容体现在如下六大方面: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目前,应急预案工作重心已向推动企业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实现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方面转变。因此,《办法》第二条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宣传、教育、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办法》第三条在管理原则中增加“动态管理”环节,以强化应急预案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主体责任,解决预案工作在企业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的应急预案工作职责。

(三)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办法》增加了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原则,突出以应急处置为核心;《办法》第十九条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处置卡的规定。另外,《办法》不再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专项预案作强制要求,简化各类预案内容,以推进应急预案简明化,解决企业预案上下一般粗、内容重复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四)调整了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增加了成立编制小组、编制应急预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条款;《办法》第二十、二十四条增加了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和公布的要求;为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预案多头备案、审查过多、跨区域企业预案备案主体不明等问题,防止应急预案备案作为前置审批,《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将备案主体调整为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备案方式明确为告知性备案,增加了备案时限要求,并界定了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主体。另外,为落实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办法》取消了应急预案评审必须邀请预案管理部门参加的强制性规定。

(五)加强了应急预案实施。为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删除了原《办法》“三年一修订”的强制性规定。《办法》第三十五条增加了预案定期评估和发生事故后及时评估总结;《办法》第三十六条增加了法定情况出现时强制修订的制度;《办法》新增的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还对应急预案的修订及重新备案、平时落实、应急响应和报告做了规定。

(六)调整了相应法律责任。《办法》增设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将应急预案纳入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必要内容;《办法》增设第六章“法律责任”,包含第四十四、四十五两条,增加了应急预案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细化了执法标准和内容,明确了执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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